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啟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利息、違約金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究為陳「啟」泰或陳「啓」泰?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