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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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楊華倩 桃園市○○區○○路○○號相對人豪濟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宗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七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債券別:A03113)新臺幣1,840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6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1,84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78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782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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