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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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徐儷玲 相對人 李純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45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45萬元,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4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假扣押聲請狀、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和解筆錄、聲請假扣押執行狀、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民事執行處函、民事執行處通知(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40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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