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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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六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之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反覆實施同種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實施羈押,惟被告已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因另案贓物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至臺灣基隆看守所執行中(指揮書所載執行期滿日期為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被告於另案執行期間顯無逃亡之虞,無羈押之必要,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