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將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十四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湧安里山仔頂一六一號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公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首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