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5號債權人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慶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繳費前請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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