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高村 即 廖鐵禎 之繼承人
黃廖淑珠 即廖鐵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6,741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