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579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李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4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及截止日利息違約金起算日及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58元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2新臺幣18,179元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003新臺幣6,252元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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