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盧致彰 被告 連明正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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