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振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振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振杰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可稽。茲檢察官以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參酌被告所犯各罪之類型、罪名及侵害法益互異,犯罪時間亦非密接及所反映之行為人主觀惡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共同犯│有期徒刑6月,│109年2月1日│臺灣高雄地│109年11月11日│臺灣高雄地│109年4月7日│││恐嚇危│如易科罰金,以││方法院109││方法院109││││害安全│新台幣1,000元││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罪│折算1日││第993號││第993號│││││││││││├─┼───┼───────┼──────┼─────┼───────┼─────┼──────┤│2│共同犯│有期徒刑2月,│108年8月31日│本院110年│110年4月30日│本院110年│110年6月2日│││傷害罪│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台幣1,000元││614號││614號│││││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