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辜耀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辜耀陞於民國109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3月24日止累計100,093元未給付,其中100,000元為本金;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辜耀陞│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100000││3月25日起││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