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55號聲請人 蕭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3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游振富 │渣打商業銀行平鎮分│104年5月16日│35,000元│AA0000000│││1││行│││││││││││││└─┴─────────┴─────────┴───────┴────────┴────────┴──┘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 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