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48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
被告 陳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461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73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