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 曾金嬡 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被告 呂梁 換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梁換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之訴係請求將澎湖縣○○鄉○○○段○○○○○號上之地上建物內物品清空,備位之訴部分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以較高者即備位之訴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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