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7號原告 林慶德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張馨月 律師被告 高玉芳
高錦安 追加被告 温秋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6年度苗司簡調字第656號(嗣改分為107年度苗簡字第30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號確認界址事件全卷卷宗查明無誤,並有本院107年度苗蕳字第3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