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即被告甲○○
原告即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5號、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1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216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莊珮吟書記官黃勤涵調解委員歐陽志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即被告甲○○原告即被告丙○○調解委員歐陽志宏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甲○○願當面向原告即被告丙○○為最誠摯的道歉,原告即被告丙○○亦誠心接受。
二、原告即被告甲○○願給付原告即被告丙○○新臺幣陸仟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即被告丙○○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丙○○、乙○○)
三、原告即被告甲○○同意對原告即被告丙○○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四、原告即被告甲○○、丙○○二人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黃勤涵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