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166號聲請人 陳立凱 (即京鼎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京鼎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3月1日就任京鼎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欠繳稅款,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通知欲對公司名下車輛為執行,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08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
5年9月1日止,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年9月1日起再展延至106年3月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