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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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復定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8.01│96.09.06│96.10.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498號│偵字第2498號│偵字第249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90│96年度易字第790│96年度易字第79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6.12.31│96.12.31│96.12.31│││日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790│96年度易字第790│96年度易字第790││判決││號│號│號││├───┼────────┼────────┼────────┤││判決確│97.01.28│97.01.28│97.01.28│││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582號│執字第582號│執字第58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12.8、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65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352號││││├───┼────────┼────────┼────────┤││判決│97.03.01│││││日期││││├───┼───┼────────┼────────┼────────┤││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判決││352號││││├───┼────────┼────────┼────────┤││判決確│97.05.05│││││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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