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車明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車明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車明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1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2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3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