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6號聲請人 陳寶悅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陳金玉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鍾金松 (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鎮○○街○○號)為被繼承人陳金玉(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死亡,生前住苗栗縣○○鎮○○里○鄰○○○路○○巷○○○弄○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陳金玉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金玉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金玉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金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金玉(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苗栗縣○○鎮○○里○鄰○○○路○○巷○○弄○號)原為聲請人之兄,年幼時出養與第三人 陳萬鼎 。因被繼承人生前罹患精神分裂症,長期於花蓮玉里榮民醫院就養,相關就養伙食費用及其名下土地歷年地價稅均由聲請人代墊,嗣被繼承人於97年12月29日死亡,其喪葬費用亦由聲請人墊付。茲因被繼承人無配偶、子嗣,其養父、姊妹已死亡,且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民法第1177條規定之1個月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指定鍾金松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或改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訊問利害關係人意見,非訟事件法第112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陳金玉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玉里榮民醫院伙食費繳納明細表、喪葬費收據、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歷年地價稅轉帳繳納證明、苗栗縣稅捐稽徵處歷年地價稅轉帳繳納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陳金玉之繼承人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代墊相關費用,具利害關係,其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陳金玉無配偶、子女,其父、姊妹及祖父母均已死亡;另經聲請人陳報指定由鍾金松地政士(男,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鎮○○街○○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審酌地政士學有專精,持有相當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爰指定鍾金松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