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76號聲請人 林真瑜
王世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林梅琴 於民國104年6月13日死亡,聲請人林真瑜為被繼承人林梅琴之弟即 林朝榮 之子女,聲請人王世賢則為林真瑜之配偶,有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林真瑜、王世賢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遺產繼承人,並無繼承權可言,是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