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7號

原告我們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劉子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核發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36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11月3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67,494元(含本金266,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49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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