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補字第39號原告 許珍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志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