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寶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寶龍已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收受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14號第一審判決,嗣上訴人於105年4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謹依法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