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17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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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01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易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湯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17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筆毅書記官王珮君通譯吳冠複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徐湯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 徐湯炎前 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合格,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0年11月23日釋放出所,惟於停止戒治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再經本院撤銷停止戒治,於92年1月11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①99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苗簡字第8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次於②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於③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於④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於⑤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於⑥100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
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上開編號①至⑥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103年1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3年8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㈡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
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後,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7月8日上午5時許,在苗栗縣○○○○○村0鄰○○00號之住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警另案偵辦 郭豐國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監聽得知徐湯炎向郭豐國購買毒品,於104年
7月9日上午11時25分許經員警獲其同意後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
施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徐湯炎前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案,且經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則被告本次再度因施用毒品遭查獲,雖係於前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再犯,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示見解,仍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被告有如犯罪事實要旨欄所載之前案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玻璃球,雖係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惟被告使用完即不見且未據扣案,業據被告供陳明確(見毒偵卷第21頁、第58頁反面、本院卷第30頁),且非義務沒收之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