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48號債權人屏東縣私立民生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躍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躍升」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倘尚未成年,請具狀陳報並列載法定代理人全體之年籍資料,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載明貴校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蓋有法定代理人章之聲請狀。倘有核備資料,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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