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 湯刃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娟華 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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