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原告 劉正陽 被告 詹宸翔 (原名 詹程翔 )
王皓泰 (原名 王宸泰 )
余文穎 (原名 余宗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惠琳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