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天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天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天河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天河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編號6所示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57號),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確定判決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固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為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楊清安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附表(受刑人王天河)│├──────┬───────────┬───────────┬───────────┤│編號│1│2│3│├──────┼───────────┼───────────┼───────────┤│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4日│100年1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747號│100年度偵字第3747號│100年度調偵字第404號、│││││100年度偵字第641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65號│100年度訴字第765號│101年度易字第1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24日│101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65號│100年度訴字第765號│101年度易字第11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27日│100年12月27日│101年5月25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2經定執行│⒈附表編號1、2經定執行│⒈附表編號3、4、5經定│││刑有期徒刑6月│刑有期徒刑6月│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⒉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⒉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⒉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97號執行│第197號執行│第1518號執行│└──────┴───────────┴───────────┴───────────┘┌──────┬───────────┬───────────┬───────────┐│編號│4│5│6│├──────┼───────────┼───────────┼───────────┤│罪名│侵占│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2日│100年1月29日│100年9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調偵字第404號、│100年度調偵字第404號、│101年度偵字第979號│││100年度偵字第6419號│100年度偵字第641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2號│101年度易字第11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101年8月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2號│101年度易字第11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57號││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25日│101年5月25日│101年8月1日│├─┴────┼───────────┼───────────┼───────────┤│備註│⒈附表編號3、4、5經定│⒈附表編號3、4、5經定│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1914號執行│││⒉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⒉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18號執行│第1518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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