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43號上訴人 謝麗莉麗虹企業工程行被上訴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王碩禧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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