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88號聲請人 趙學邦 即台灣美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相對人台灣美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游秉睿 為台灣美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美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相對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之財務表冊等,提請公司法人股東審查後承認通過,並選任游秉睿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因已得其同意,爰聲請指定游秉睿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有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8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中所提相對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法人股東承認證明書、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