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79號聲請人 姚淑芬 關係人 莊靜慧 上列聲請人擔任 莊新棕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12號裁定選任為莊新棕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提出成人監護案調查報告。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建議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之建議收費金額,考量聲請人訪視莊靜慧、 莊金祥 、莊新棕、 莊秀芬 、電訪 莊玉汝 、 莊斐傑 後提出成人監護案調查報告,付出相當多時間心力,請求酌定報酬為5,000元應為適當,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新棕財產亦足以負擔聲請人所請求之報酬,是本件報酬依上揭各情酌定為5,000元。關係人莊靜慧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新棕之監護人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上開費用得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新棕之必要支出,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莊新棕財產支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