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0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茂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茂元、 呂妤葵 (另為不起訴處分)、 陳可頡 (陳可頡所涉詐欺犯行,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30號判處罪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5月間,共同與多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以實施詐術洗錢為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被告陳茂元、呂妤葵於112年5月4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皇嘉租車,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供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車手頭所交付之詐欺款項使用, 嗣呂妤葵 於112年5月5日因另案羈押後,本案車輛即由被告陳茂元使用,由被告陳茂元駕車搭載陳可頡,陳可頡提領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後轉交被告陳茂元。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對被害人 江曉儀 、 吳旻憲 、 陳哲學 及 朱育憲 、告訴人 蘇羽宣 、 蘇愛心 等6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後,被告陳茂元再交付陳可頡金融卡提領贓款,旋將領取之贓款交付予被告陳茂元,以此方式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轉帳時間、金額、轉入帳戶、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均如附表甲編號1至6所示)。因認被告陳茂元就附表甲編號1至6所示部分,均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下稱本案)。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茂元、 黃俊凱 、陳可頡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松 」之人,於民國112年5月間,以實施詐術洗錢為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陳可頡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後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後轉交陳茂元。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乙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時間及方式,對附表乙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江曉儀、吳旻憲、陳哲學及朱育憲、告訴人蘇羽宣、蘇愛心等6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乙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渠等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匯至附表乙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陳茂元再交付陳可頡附表乙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嗣陳可頡取得前開金融卡後,再於附表丙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丙所示之贓款,旋於附近將領取之贓款交付予陳茂元,陳茂元再依上手指示,將該款項以「丟包」方式放置在嘉義某處,以此方式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因而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96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判處刑附表乙各編號所示之罪刑,並於113年8月20日確定在案等情(下稱前案),有前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88、69頁)。
㈡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陳茂元對相同被害人江曉儀、吳旻憲、陳哲學及朱育憲、告訴人蘇羽宣、蘇愛心等6人犯詐欺取財之相同犯罪事實,又以113年度偵字第28945號案件再次向本院起訴,並於113年8月15日繫屬於本院,有該署桃檢 秀恭 113偵28945字第1139105021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頁),因本案與前案就附表乙、丙所示被訴事實就詐騙對象即被害人江曉儀、吳旻憲、陳哲學及朱育憲、告訴人蘇羽宣、蘇愛心等6人、施用之詐術及時間、匯款時間、匯入之人頭帳戶、受損害金額及被告係擔任收水者等內容完全一致,足認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則本案與前案該部分既屬同一案件,被告本案被訴詐騙被害人江曉儀、吳旻憲、陳哲學及朱育憲、告訴人蘇羽宣、蘇愛心等6人之犯罪事實,顯然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訴追。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對同一被害人江曉儀、吳旻憲、陳哲學及朱育憲、告訴人蘇羽宣、蘇愛心等6人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再行起訴部分,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附表甲:本案起訴書附表一至六所示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原起訴書附表一)
蘇羽宣
(提告)
112年5月12日晚間8時58分許
佯稱網路電商客服人員要求協助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13日晚間9時52分許
49,988元
永豐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3分許
中華郵政中苗郵局(苗栗市○○路000號)
20,000元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3分許
20,000元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4分許
20,000元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7分許
9,056元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13分許
9,000元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13分許
3,123元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16分許
3,000元
2
(原起訴書附表二)
江曉儀
(未提告)
112年5月12日晚間9時許
佯稱網路電商客服人員要求協助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13日晚間9時59分許
29,989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5分許
中華郵政中苗郵局(苗栗市○○路000號)
20,000元
3
(原起訴書附表三)
吳旻憲
(未提告)
112年5月13日晚間9時28分許
佯稱網路電商客服人員要求協助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45分許
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58分許
中華郵政中苗郵局(苗栗市○○路000號)
29,000元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48分許
29,985元
4(原起訴書附表四)
蘇愛心
(提告)
112年5月13日晚間6時30分許
佯稱網路電商客服人員要求設定交易協定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49分許
2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56分許
中華郵政中苗郵局(苗栗市○○路000號)
30,000元
112年5月13日晚間10時59分許
29,989元
112年5月13日晚間11時2分許
30,000元
5(原起訴書附表五)
陳哲學
(未提告)
112年5月13日晚間11時14分前某時
佯稱網路電商客服人員要求設定交易協定
112年5月13日晚間11時14分許
4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晚間11時22分許
中華郵政中苗郵局(苗栗市○○路000號)
50,000元
6(原起訴書附表六)
朱育憲
(未提告)
112年5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佯稱統聯客運業者要求協助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14日凌晨0時28分許
49,985元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4日凌晨0時32分許
頭份市農會(苗栗縣○○市○○路000○0號)
20,000元
112年5月14日凌晨0時30分許
49,985元
112年5月14日凌晨0時33分許
20,000元
112年5月14日凌晨0時56分許
29,985元
112年5月14日凌晨0時35分許
20,000元
112年5月14日凌晨1時12分許
18,985元
112年5月14日凌晨0時35分許
20,000元
112年5月14日凌晨0時36分許
20,000元
附表乙:前案(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書附表一節錄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交付時間
交付金額
(交付方式)
收款帳戶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
主文
詐欺方式
1
陳哲學
(被害人)
112年5月8日
某時許
112年5月13日
23時14分3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4萬9,986元
(轉帳)
冷松庭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告陳茂元警詢供述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5至12頁)、偵訊供述(偵卷第113至117頁)。
⒉被害人陳哲學警詢陳述(警卷第104至反頁)。
⒊證人即共犯陳可頡警詢供述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18至27頁)、偵訊結證(偵卷第65至31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警卷第64頁)。
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73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105至107頁)。
陳茂元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佯為露天拍賣網站買家,向陳哲學佯稱:陳哲學經營之賣場無法下單,遂傳送連結網址予陳哲學,表示陳哲學之前在露天拍賣網站拍賣其他物品時,沒有簽署金融保障,故無法為此次拍賣行為,隨後詐騙集團成員佯為露天拍賣客服人員,告知陳哲學需跟銀行做簽署,且需以網路銀行賄款之方式做帳戶驗證云云,致陳哲學陷於錯誤判斷,以其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於右列所示之時間,交付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2
朱育憲
(被害人)
112年5月13日
18時9分許
112年5月14日
0時28分24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4萬9,985元
(轉帳)
冷松庭所有之 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告陳茂元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5至12頁)、偵訊供述(偵卷第113至117頁)。
⒉被害人朱育憲警詢陳述(偵卷第169至173頁)。
⒊證人即共犯陳可頡警詢供述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18至27頁)、偵訊結證(偵卷第65至31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警卷第66頁)。
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67反頁、68頁)。
⒍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卷第58至63反頁)。
陳茂元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佯為統聯客運客服人員,向朱育憲佯稱:訂單有錯誤設定,需操作ATM轉帳、網路銀行轉帳、CDM存款等方式解除云云,致朱育憲陷於錯誤判斷,以其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000、一卡MONEY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於右列所示之時間,交付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2年5月14日
0時30分43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4萬9,985元
(轉帳)
冷松庭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4日
0時56分9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2萬9,985元
(轉帳)
冷松庭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4日
1時12分50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1萬8,985元
(轉帳)
冷松庭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蘇愛心
(告訴人)
112年5月13日
6時18分許
★依告訴人警詢更正時間
112年5月13日
22時49分31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2萬9,989元
(轉帳)
冷松庭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告陳茂元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5至12頁)、偵訊供述(偵卷第113至117頁)。
⒉告訴人蘇愛心警詢陳述(警卷第100至反頁)。
⒊證人即共犯陳可頡警詢供述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18至27頁)、偵訊結證(偵卷第65至31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警卷第64頁)。
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73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101至103頁)。
陳茂元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佯為露天拍賣網站買家,向蘇愛心佯稱:其所經營之賣場無法下單,遂傳送銀行客服連結予蘇愛心聯繫,經聯繫後,該客服人員表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將打給蘇愛心說明問題,蘇愛心遂後接到詐騙集團佯為中國信託客服之電話,並謊稱需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做簽署,始能在露天拍賣交易云云,致蘇愛心陷於錯誤判斷,以其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於右列所示之時間,交付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2年5月13日
22時59分14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2萬9,989元
(轉帳)
冷松庭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蘇羽宣
(告訴人)
112年5月13日
20時58分許
112年5月13日
21時52分13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4萬9,988元
(轉帳)
冷松庭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告陳茂元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5至12頁)、偵訊供述(偵卷第113至117頁)。
⒉告訴人蘇羽宣警詢陳述(警卷第83至反頁)。
⒊證人即共犯陳可頡警詢供述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18至27頁)、偵訊結證(偵卷第65至31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警卷第65頁)。
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72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84至86頁)。
陳茂元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佯為FACEBOOK賣家,以電話向蘇羽宣佯稱:其買賣資料遭駭客入侵而遭設定為高級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蘇羽宣陷於錯誤判斷,以其帳戶(台新0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於右列所示之時間,交付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2年5月13日
22時7分3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9,056元
(轉帳)
冷松庭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2時13分33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3,123元
(轉帳)
冷松庭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江曉儀
(被害人)
112年5月13日
21時許
112年5月13日
21時59分41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2萬9,989元
(轉帳)
冷松庭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告陳茂元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5至12頁)、偵訊供述(偵卷第113至117頁)。
⒉被害人江曉儀警詢陳述(警卷第87至反頁)。
⒊證人即共犯陳可頡警詢供述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18至27頁)、偵訊結證(偵卷第65至31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警卷第65頁)。
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72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警卷第88至90頁)。
陳茂元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以電話向江曉儀佯稱:因某系統設定錯誤,如未解除則會不斷從江曉儀的帳戶扣款,需操作ATM轉帳解除云云,致江曉儀陷於錯誤判斷,以其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於右列所示之時間,交付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9
吳旻憲
(被害人)
112年5月13日
21時28分許
112年5月13日
22時47分0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2萬9,985元
(轉帳)
冷松庭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告陳茂元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5至12頁)、偵訊供述(偵卷第113至117頁)。
⒉被害人吳旻憲警詢陳述(警卷第96至反頁)。
⒊證人即共犯陳可頡警詢供述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18至27頁)、偵訊結證(偵卷第65至31頁)。
⒋帳戶個資檢視(警卷第64頁)。
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73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97至99頁)。
陳茂元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佯為露天拍賣網站買家,向吳旻憲佯稱:其所經營之賣場無法下單,遂傳送一個銀行客服連結,吳旻憲點進去後與客服聯繫,該客服人員謊稱需操作ATM以解除上開錯誤設定云云,致吳旻憲陷於錯誤判斷,以其妻帳戶(000-00000000000000)於右列所示之時間,交付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附表丙:前案(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書附表二
編號
提領車手
交易帳戶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金額
(新臺幣)
提領相關證據
備註
1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1時50分33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北苗分行
2萬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44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1時53分46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元大商銀苗栗分行
2萬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44反頁至47頁上圖)。
起訴書附表編號1
3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1時54分28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元大商銀苗栗分行
2萬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44反頁至47頁上圖)。
起訴書附表編號1
4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1時55分8秒、50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元大商銀苗栗分行
各2萬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44反頁至47頁上圖)。
起訴書附表編號1
5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1時56分39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元大商銀苗栗分行
2萬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44反頁至47頁上圖)。
起訴書附表編號2
6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1時57分19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元大商銀苗栗分行
2萬0,005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44反頁至47頁上圖)。
起訴書附表編號2
7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1時58分49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元大商銀苗栗分行
9,005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44反頁至47頁上圖)。
起訴書附表編號2
8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2時3分10秒、51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中苗郵局
各2萬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47頁下圖至48反頁上圖)。
起訴書附表編號3
9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2時4分34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中苗郵局
2萬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47頁下圖至48反頁上圖)。
起訴書附表編號3
10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2時5分21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中苗郵局
2萬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47頁下圖至48反頁上圖)。
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2時13分27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9,000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48反頁下圖至49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4
12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2時24分2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苗栗分行
2萬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50反頁至51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5
13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2時27分59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3,000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51反頁至52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卷第52反頁至55反頁、58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5
14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2時56分54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市○○路000號中苗郵局
3萬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56至57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6
15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2時58分43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市○○路000號中苗郵局
2萬9,000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56至57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7
16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3時2分10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市○○路000號中苗郵局
3萬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56至57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7
17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3日
23時22分4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市○○路000號中苗郵局
5萬元
1.提款照片(警卷第56至57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8
18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4日
0時32分40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0號頭份市農會
2萬0,00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9
19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4日
0時33分16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0號頭份市農會
2萬0,00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9
20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4日
0時35分19秒、52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0號頭份市農會
各2萬0,00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9
21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4日
0時36分22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0號頭份市農會
2萬0,00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9
22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4日
0時44分51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兆豐商銀頭份分行
80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9
23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4日
0時58分55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0號台北富邦商銀頭份分行
3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9
24
陳可頡
(交由陳茂元轉交上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4日
1時14分23秒許
★依帳戶資料更正時間
苗栗縣○○市○○路00號元大銀行頭份分行
1萬9,00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