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8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張一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戶籍設於金門縣金寧鄉,並未遷移,其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函」通知相對人有關債權讓與之事,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及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等影本資料為證。
三、經查詢相對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審核,目前仍設籍於「金門縣○○鄉○○村○○00號」未有遷址,經本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派員查訪,債務人無實際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10年9月14日金城警防字第1100009134號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