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345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4,33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