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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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抗字第17號抗告人B上列抗告人因延長安置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度護字第42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本件係抗告人B對於本院113年1月16日所為113年度護字第42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用,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竹
法官李宇銘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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