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990號
原   告  詹登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葳茂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
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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