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48號聲請人 翁瓊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郡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366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是假扣押倘若事後已不存在,即無由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南郡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翁瓊惠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90年度裁全字第3669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財產在300,000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相對人供擔保後,並經鈞院90年度執全字第1929號假扣押執行聲請人財產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南郡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固聲請本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3669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然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相對人聲請撤銷,並經本院98年度裁全聲字第79號准予撤銷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3669號假扣押裁定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相對人既已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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