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 葉素娟 被告 何紓萍
何麽文 方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提解被告何紓萍之費用新臺幣168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王立梅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 葉素娟 被告 何紓萍
何麽文 方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提解被告何紓萍之費用新臺幣168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