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8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895號

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

法定代理人 陳湘慈

訴訟代理人 馮健明

被告 賴明富 即青 和花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肆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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