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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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黃明宏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7頁),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明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手段、侵害法益等情狀,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日為警│106年10月22日上│106年12月7日晚上│││採尿前回溯96小時│午11時30分許為警│8時許│││內某時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562號、│毒偵字第4562號、│毒偵字第155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366號│366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實││350號│350號│2474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107年10月25日│├─┼────┼────────┼────────┼────────┤│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決││350號│350號│2656號││├────┼────────┼────────┼────────┤││判決確定│107年9月4日│107年9月4日│108年9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號6859號│臺北地檢108年度│││2.編號1至2,前經臺灣臺北地院107年│執字第7137號│││度審訴字第3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