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常幼琳本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聲沒885;桃檢109偵21486、高檢109上職議8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罌粟種子1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常幼琳前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486號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檢署檢察長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8967號駁回再議)確定;扣案種子1包經送檢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罌粟種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法律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三、經查:㈠被告因前揭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如聲請意旨所述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因上開案件扣得種子1包,經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罌粟
成分(與罌粟基因序列有100%相似度),有法務部調查局DN
A鑑識實驗室108年7月11日調科肆字第1082320823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他卷17-19頁)。是該扣案物核屬聲請意旨所指之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一併依前揭條文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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