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144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 盧登 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