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4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李三定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三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三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