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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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144號原告 李慧英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一頁第三十行及第二頁第十行關於「資遣費1,988,828元」記載,應更正為「資遣費198,82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