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被告因與甲○○之
薪資爭議,另接續於民國96年11月1日4時許,傳送內容為
「拜拜,已經完了,我只能幫你祈禱,玩我薪資,妳還差的
遠,祝你吃的飽,睡的暖,阿彌陀佛」簡訊恫嚇甲○○,使
甲○○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0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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