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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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薰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薰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受刑人經本院通知後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30日至108年7月9日108年8月13日至108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48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48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110年度基簡字第727號判決日期108年08月30日108年08月30日111年02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110年度基簡字第727號判決日期108年09月23日108年09月23日111年04月06日備註編號1-2業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編號1-2業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