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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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港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宇森 被告 蕭文凱
陳靜儀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港簡字第4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張恂嘉
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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