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葉典
張益銘 曾馨儀 杜明燦 鄭和宜 鄭基鋒 陳畯暐 趙秋子 林育維 詹士逸 劉佳靈 宋明鑑 吳綵彤 鄭力豪 黃政雄 周育昭 湯仁亮 鄭芸芳 鄭慈方 梁家瑜 陳宗佑 陳威全 陳錦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 律師
林柏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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