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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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74號上訴人 劉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周文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萬1,3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筆隆